近日,上海市总工会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。在这起案件中,公司以员工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,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,并拒绝支付赔偿金。小杨则主张,公司系违法开除,应支付赔偿金。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,应认定为加班,公司应支付加班费。最终,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小杨的加班事实存在,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。
上海市总工会最近公布的这一劳动争议案件,情节极具戏剧性。“领导点赞下属加班朋友圈”的小小举动,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事实认定和审理判决的走向。而除了围观吃瓜、拍案叫绝,打工人们或许也能从此事中获得某些实际的启发。
围绕“加班与否”“加班时长”的争论,素来是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焦点,基本是雇佣双方各自举证,司法机关居中裁断。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,近来法院对于“隐形加班”“事实性加班”的界定,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“能动主义”倾向,也即不再局限于上下班打卡时间等程序性、机械化的传统证据,而对于隐藏在电子证据或“数字痕迹”之中的加班线索予以了更灵活、务实的甄别和采纳。
此前,在一起案例中,法院认为“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,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,有别于临时性、偶发性的一般沟通,应当认定构成加班”,这属于典型的归纳法思维。而在本案中,法院则根据“领导点赞下属加班朋友圈”的蛛丝马迹,将该时段认定为“加班时间”,这显然是基于合情推理的演绎法……在劳动争议案中,司法机关更充分地将逻辑方法和法律适用相结合,这对于保障劳动者切身权益的意义不言而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中的用工企业主张,“该司规定,员工加班应提前填写《加班申请单》,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,否则视为员工自愿加班,不做加班处理。”诸如此类的操作,其实很有代表性。不少公司“预谋在先”,通过实施所谓“弹性工作制”“不定时工作制”“综合工时制”“加班申请制”等等,妄图以此规避法律风险,掩盖员工加班事实,企图让加班合理化、长期化、无偿化。
置于这种大背景下,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更该担起责任、积极作为,揭穿用人单位用“内部规则”掩盖加班行为的目的,在对个案的妥善处置中,兑现法律对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。(然玉)